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符合下列一項即可:
- 持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( 1-10項需要特定身心障礙項目,障礙等級:重度以上)
若身心障礙手冊為第11項多重障礙,重度者,多重障礙項目(至少具有前1-10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,障礙等級:中度,即可申請)。
*運動神經元(漸涷人)與巴金森氏症,因心身障礙手冊類別為肢體障礙,需至醫院開立註記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之診斷證明書)
- 勞動部指定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書
- 附註:
-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(巴氏量表為30分以下為原則,最高不得超過35分)。
-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,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【巴氏量表為60分(含60分)以下】。
-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。
- 若醫療團隊評估為需全日照護需要,巴氏量表分數逾35分(不含)者,請詳述被看護者經評估為需全日照護需要之事實原因。
- 依巴氏量表的總分評量表依賴程度之等級分:完全依賴-0-21分、嚴重依賴21-60分、中度依賴61-90分、輕度依賴91-99分、 完全獨立100分。
- 與當地長照中心填妥居家醫療評估(到府評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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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|
| 1.平衡機能障礙 |
7.先天代謝異常 |
| 2.智能障礙 |
8.其他先天缺陷 |
| 3.植物人 |
9.精神病鑑定為極重度等級者 |
| 4.失智症 |
10.肢體障礙(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;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,不在此限) |
| 5.自閉症 |
11.罕見疾病(限運動神經元疾病。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,不在此限。) |
| 6.染色體異常 |
12.多重障礙(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 |
*運動神經元與巴金森氏症重度肢障100/9/16起可持身心障礙手冊聘移工
*滿80歲、腦麻、全癱等3類對象 可永久聘
移工(104年3月3日發布,3月5日實施)。
申請人資格
- 配偶
- 病患之直系血親 如祖父母,父母,子女,孫子女
- 病患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,如兄弟,叔姪
- 患者之一等以內姻親,如婆媳 女婿
-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
- 被看護者為雇主 ,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以代為履行責任 (滿20歲以上之成年人)
註: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「移工」,不再稱「
外勞」,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