養護機構看護工
養護機構看護工 申辦條件
| 一、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、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或財 | |
| 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。 | |
| 二、護理之家機構、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、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、醫院、專科醫院。 | |
| 申聘移工人數計算標準: | |
| 一 | 、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、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或 |
|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--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。 | |
| 二 | 、護理之家機構、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、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、醫院、專科醫院 |
| --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。 | |
| 註:申聘移工人數,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。 | |
| 註: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「移工」,不再稱「 外勞」,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。 | |
養護機構看護工 應備文件
| ||||||||||||||||||
| 【上列文件影本皆須註明『與正本相同』,並加蓋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章。】 |
養護機構看護工 聘雇成本分析
|
養護機構看護工 聘雇費用
| 【雇主負擔部份】 | |||||||||||||||||||
※115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,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
| |||||||||||||||||||
| 【移工自行負擔部分】 | |||||||||||||||||||
|